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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房屋征收在城市发展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征收引发的争议较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条例》在更好的保护被征收人(一般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方面给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却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目前,除个别城市针对承租人的损失补偿出台了一些规定外,大部分城市要么不明确,要么未考虑,承租人一旦得不到补偿,就会拒绝搬迁,进而形成大量的纠纷,阻碍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向前推进。本文通过对营业用房承租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