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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排污(污染物)”的供需均衡入手,分析了“排污收费价格”必须由政府制定的理论基础,紧接着分析了“排污”、“排污权”与“排污权交易”的不同。“排污”本来是政府不允许的,或者说是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单项和总量排污指标,“排污权”则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允许企业排污,赋予了企业排污的权利,而“排污权交易”则是进一步允许企业排污,并可以把自己不当得利得到的“排污指标权”通过所谓的“正当交易”,获得丰厚的利润。最后得出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条件下,推行“排污权交易”,既有悖于科斯定理,也不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