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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理论与实践都在不断探索、完善、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将其作为工作重点。以四川遂宁为先,很多地方都在建构和不断完善该机制。但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还未被明确纳入评估主体之列。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合法性评估角度看,检察机关理应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法律风险评估主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