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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EDI技术的电子提单流转已远不能适应开放型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的国际性立法,各国海商法亦相对严重滞后,电子提单流转还仍然采用不具强制性的CMI《1992年电子提单规则》。然CMI规则存在诸多缺陷而应予以摒弃。电子提单流转应另辟合理的法律模式,以适应开放型电子商务,并与电子商务立法和传统海商法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