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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稿1999年1月10日在北京通过,第二稿1999年10月22日在昆明通过)主件一诊断原则诊断骨质疏松症应以骨密度减少为基本依据,须鉴别是原发性骨质疏松症、还是继发性骨质疏松症。可参考年龄、病史、骨折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考虑。二适用范围:1、原发性骨质疏松症2、继发性骨质疏松症三诊断基本手段1、骨密度减少以骨矿含量测定和脊柱腰椎X线片相结合判断,本标准目前主要以DEXA(双能X线吸收法)为手段制定,不排除多种方法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