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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的含义作出立法解释,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通过前后比较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条文内容上的补充。显然,公布《刑法修正案(五)》的目的是为及时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为制裁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有效地预防信用卡犯罪。对于这样的立法初衷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但是《刑法修正案(五)》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思路以及在这样的立法思路指导下所采取的立法方法与具体的立法技术并不具有多少值得肯定的价值,因为《刑法修正案(五)》体现了一种较为被动的立法思路,采取的立法技术也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固然,被动性并不必然是立法的弱点和缺陷,有时甚至是立法的应然特征,但在可以避免被动性的情况下就应当最大限度地变被动为主动、变被动为超前。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就应当摆脱过于被动的状态。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五)》为中心,兼顾其他涉及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了思考与剖析,以期对于促进和完善信用卡犯罪立法乃至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