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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