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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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例胸导管损伤案例,由于新旧标准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为此探讨了胸导管损伤在人体重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无增设的必要。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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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江苏 苏州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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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例胸导管损伤案例,由于新旧标准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为此探讨了胸导管损伤在人体重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无增设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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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虽有脾脏血肿,但经20天血肿有部分吸收,保守治疗有效,腹腔未见积血,脾脏不大,脾脏内无新鲜出血。病历资料分析,没有急诊手术切除脾脏的指征,故鉴定为轻伤一级。案例3腹壁穿透伤,急行手术,刀刺伤贯通腹壁,腹腔内吸出约300m1血液,小肠系膜有破裂口,并有渗血,大网膜见一小血管断裂,有活动性出血。需手术结扎出血小血管,有手术指征,故鉴定为重伤二级。腹部外伤法医鉴定工作常见,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本例伤者2014年6月14日17时入院,入院后也未出现进行性的呼吸困难,伤者生命体征一直较平稳,经胸腔闭式引流也未引出大量的血性液体及气体,影像学检查也未发现严重的肺压缩情况,直到2014年6月15日13时行剖胸探查术前,伤者也未出现呼吸困难及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情况,因此可以分析认为伤者从受伤至入院直到手术前,均采取保守治疗,并未出现急诊开胸的指针。经调阅伤者病程记录得知,伤者入院后一直保守治疗,因
本文对隐匿性截肠缩胃责任原因进行了分析,医方尚无开展此项目的手术基础,患方术前的身体条件与同类手术要求比较有明显的不同,医方术前目的性不清,尤其是对术后并发症的风险及预见注意义务不够了解,盲目追求国外的手术治疗方法,患方因了解不够对术后的期望值较高,不能充分理解相关的并发症。指出:(l)医方没有尽到责任告知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过错行为;(2)患方术后出现并发症,分别将部分小肠、结
对于外伤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首先要确认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然后要确认肋骨骨折其是否为外伤所致;只有在确认了存在肋骨骨折,且肋骨骨折为外伤所致以后,才根据伤者是否存在呼吸困难以及其它临床症状等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
在本文案例中,有外伤和疾病混杂在一起,这就需要对伤病情况进行梳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单一因素所致,而是要理清外伤、疾病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接处警所拍面部照片,左颗部及左眼部肉眼观无明显外伤性改变,结合首诊病历,伤者所受外力较为轻微,而其左眼视网膜脱离是发生在左颗部受到外力作用后一个月,但有着类似病变的右眼未出现视网膜脱离的情况,因此,认为左颖部所受外力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诱发了有着基础病变
常规听力损伤计算应以主观纯音气导听阈为标准,当纯气导各频率听阈均值提示听力障碍在41dB HL以上时,或提示有伪聋或夸大聋者,应进行客观测听准确分析听力损害的损伤基础及主观测听结果的真实性。(1)明确的外伤史是听力损害鉴定的基础。包括外伤的时间、部位,损伤当时的临床表现,其中外伤性鼓膜穿孔比较常见,另外,头颅闭合性创伤若发生与头部固定时,压力波传至颅底,因听骨惯性引起橙骨足板相对运动度过大,导致迷
根据病历资料、临床查体所见,马某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左眼玻切术后、左眼无晶体眼、左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白内障术后。被鉴定人伤后入院就诊,查体见左眼球结膜充血水肿,尤以鼻侧为著,鼻侧角巩缘处见一纵行创口,部分虹膜瑛顿,角膜清亮,前房中深,瞳孔向鼻侧移位,对光反射迟钝,晶体缺如,玻璃体内见部分积血,行“左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术”等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二月后因“左眼外伤后视物不清伴加重巧天”再次入院,行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应用中的问题与建议,指出1)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制定标准,无非是为法律体系服务;标准的制定,不能超越法律。草拟标准前,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把法律知识灌输到标准的制定中,想必能提高标准和法律之间的融洽性,使标准更好地为法律服务。2)加强对基层公安工作的调研。基层公安法医与省、部级单位法医、法院法医、检察院法医和社会鉴定机构法医的工作方式及工作
法医鉴定工作礼仪是法医鉴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也是法医工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鉴定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医在工作中,必须时刻铭记两点,即敬人和沟通。法医鉴定工作的礼仪有:工作环境礼仪、仪表礼仪、语言礼仪、公务礼仪、社交礼仪等。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的有关情况,胎儿产前虽有脐带绕颈,但并无行剖腹产的绝对指征,医方行阴道自然分娩尚符合规范。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窒息等与医方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与胎儿脐带过长、脐带绕颈有关。患方陈述,医方未告知可以选择剖宫产。讨论认为,鉴于胎儿产前情况,医方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的问题,致使患方丧失了对剖宫产的选择权。本例孕妇虽并无行剖腹产的绝对指征,但应慎重起见,在预见风险的同时应告知患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