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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件涉及药品的专利侵权诉讼案探讨了有关先用权适用的问题,其主要观点包括:在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的产品或方法不应该天然享有该专利技术本身的先用权,还应当注意对专利先用权的技术基础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界定;不但应当考察先用人的产品或方法的直接技术来源是否合法,还应当注意考察该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基础即专利技术方案的来源是否合法;对于是否"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应具体分析药品等生产领域的一些不同情况;对于作为先用权基础的"在先"研制原始记录应进行严格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