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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序清朝在律例中按照刑罚种类,将死刑分为绞、斩、凌迟处死。此外,从执行的时期、程序的角度,分为"立决"和"监候"。立决时,在判决后立即执行死刑;监候则要经过再次审理——在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以北京的刑部监狱里收监的监候死罪囚犯为对象的再审理程序,为"朝审";而以收监于地方监狱的监候死罪囚犯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