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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瓶颈,本文以C2C交易模式为研究对象,先就C2C交易中网商所存在的诚信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运用非合作博弈的理论方法阐明网商诚信问题的根源,最后就我国网商诚信体系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提高网商的自律性和网民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由上述分析可知,当买方购买的概率大于C/(B2一B1)时,网商就会选择诚信策略,而中国网民参与网购比例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不信任,而这又与中国目前的诚信基础较薄弱不无关系。因此,为了尽快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促使C2C电子商务的键康发展,加速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大力加强诚信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加强和拓展诚信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文明消费,使企业以诚信经营为荣,以欺诈经营为耻,从而在整体上营造文明、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上述的模型假设和原因分析中可见,网商与消费者间信息地位的不对等,也是导致其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可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尽量减少信息的非对称,增加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理性程度,从而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开性、公正性以及公平性。因此,一方面应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并提高自己的信誉,增加CZC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共同知识;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广告媒体的作用,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制造虚假信息的网商进行曝光,使市场参与者都了解其行为,这一措施也相当于加大了欺诈的惩罚力度C,从而更有利于为中国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完善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可以通过个人身份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来进一步完善个人诚信体系的构建。以增加消费者在选择网商时的有效信息,根据网商的诚信档案而做出最优决策。所谓个人身份管理体系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接收到会员的注册信息后,应立即将其姓名、身份证信息传送到身份证认证管理中心平台进行确认,使其在C2C交易中的诚信记录与真实生活相挂钩。而信用评价体系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再借助第三方对个人诚信的科学评价、统一管理。当然,这种体制下更应该加强对个人相关隐私信息的保护。
加强监管力度和惩罚度C,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第三方的监管体系。此处所谓的第三方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政府的相关监督机构和消费者权益组织等。随着C2C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广泛运用,其已经不仅仅是为买卖双方保管资金,更发挥着诚信认证和监督的职能,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水平越高,监管的能力就越强。同时,政府的相关监督机构也应制定一系列的法规以规范C2C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制定质量标准和实行质量监督,而消费者权益组织则更要发挥为受骗消费者维权的功能,只要有来自第三方严格的监管,网商的欺诈行为必然会被发现,其欺诈的预期收益就会大大减少,即随着C的增加和(B2一B1)间差异的减小,博弈的结果也就更易收敛于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购买,诚信)。
加强电子商务诚信的立法与执法。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立法与执法的滞后也是C2C交易中网商的欺诈行为猖撅的重要原因,对于网商的诚信经营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可依,违法欺诈后也没有受到严重的惩罚。因此,要构建网商的诚信机制,就要对在网上虚假宣传、恶意竞拍、随意违约等行为严格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使其无利可图,还要视其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和惩罚,甚至迫使其退出市场,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诚信缺失者的震慑作用。此外,从上述的博弈结果也可见处罚力度C越大,买方购买的概率就越大,网商欺诈行为的净收益则越小,因而,完善的立法和严厉的执法不仅能够杜绝卖方欺诈的投机行为,更能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