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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水域或与水域相关的部分可以作为一类生态系统,但是以水生生态系统整体为调整对象,可以量化的保护及合理开发的标准或规定还没有。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探讨:一是建立以水生态系统为调整对象的指标体系,二是作为技术规范的指标体系,后者如何与法规衔接?法规应当制定到什么深度?本文重点探讨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性标准或导则的问题。提出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性指标体系的意义、建立这些保护性指标应考虑的部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