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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随着一声枪响,曾轰动一时,引起法学专家乃至全国民众广泛关注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最终以邱兴华被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得以了结。此前,邱兴华的家属和律师曾申请为其作精神病鉴定,多名专家也呼吁支持为其作此项鉴定,然而,法院最终选择了不予受理并在二审宣判后立即执行了死刑。法院何以置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于不顾而直接予以宣判呢?这与本案的所谓“民愤”是分不开的。在中国,死刑的理论基础是报应的刑罚观,它的社会基础则是“民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