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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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而目前缺少有效的救济和制裁的手段,其症结在于中国缺少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督机制存在是必要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也表明,国家公权力始终承担着对家庭关系行使监督的职能;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现代社会"子女本位"立法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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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而目前缺少有效的救济和制裁的手段,其症结在于中国缺少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督机制存在是必要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也表明,国家公权力始终承担着对家庭关系行使监督的职能;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现代社会"子女本位"立法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共同承担着对未成年监护人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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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其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而获得经济报酬。但是,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地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的繁荣和进步。因此,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必须一与其他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政策相协调,与公众参与社会民主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相适应。结合对“恶搞”视频短片的定性衡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应当适当的放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
著作人身权制度旨在通过赋予著作权部分权能以永续性、不可转让性等特质来加强对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保护.然而,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达到逻辑的自足与价值的圆满,满足作者人格利益的需要,不无疑问.与此同时,在社会生活层面上,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实也开始向该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运用逻辑、价值和实证的多重分析方法,试图剖析对著作权中作者精神利益保护的真实内涵,从而引发对著作人身权制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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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检讨了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并在分析英美法系国家附加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著作权侵权领域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但是制度设计的基点不是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而要立足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结合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严格限定适用的案件类型和惩罚力度,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本文首先介绍了三种“时间”概念与“中国著作权法”概念,其次介绍了300年视野下“著作权法”的“嬗变”,分析了对著作权法之“不变的东西”与“变化的东西”,然后介绍了100年与20年视野下“中国著作权法”的“突变”,当今世界著作权法的300年的擅变与中国著作权法的100年与20年的突变展现了“中国著作权法”概念的历史广度与深度。作为学者,需要进一步反思“中国著作权法”的前景问题。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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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联合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联合组成联合课题组,专题研究北京市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从当前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大距出发,了解并掌握北京地区流动人口二代的生存发展状况和违法犯罪特点,深入剖析其违法犯罪成因,为各级职能部门提供对策建议和资料参考,提出要树立和谐理念,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宣传教育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减少审前羁押,是国际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然而现阶段中国未成年人羁押率仍居高不下,这亟需查找羁押率过高的根源.本文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案件为实证研究切入点,探究现有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并实施未成年案件附条件不批捕制度,全面贯彻律师援助制度,使被羁押未成年嫌疑人获得充分的帮助,引入社工帮教制度,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社区监管,落实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