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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监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又是未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监护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研究价值不言而喻。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是基于监护不能或监护不作为严重损害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手段。通常一个制度的产生、存在与完善都离不开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是一项制度最终的使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社会背景是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各类虐童事件,以及司法机关在审判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所遇到的司法困境。1987年《民法通则》、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15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这些法律文件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立法文件没有完全的解决未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因此从司法实际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问题尤其是未成年监护权撤销问题依旧需要更多的努力。在本篇论文中,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现状,分析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典型的案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释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不足之处: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理念进行了检讨,我国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着缺位现象:其次,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对监护权撤销前的干预监督机制、监护资格制度、财产监护侵害缺位以及监护撤销后判后安置与监护权再回归制度等方面的检讨:简单的分析了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息息相关的其他制度的不完善。紧接着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不同地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梳理,探究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借鉴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中适用于我国本土相关对策,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首先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理念的更新,丰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涵;其次,从监护权撤销制度本身去完善,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前的干预与监督——公安机关的紧急情况带离,临时监护的完善,还包括变更基层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能,引入财产监护侵害作为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以及监护人主动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