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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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而且中国也存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蕴涵,因此,移植西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似乎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改革中不可动摇的趋势。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契合中国社会和中国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诉求进行了探讨。现代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中的“调解”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运行模式上都相去甚远,虽然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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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而且中国也存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蕴涵,因此,移植西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似乎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改革中不可动摇的趋势。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契合中国社会和中国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诉求进行了探讨。现代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中的“调解”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运行模式上都相去甚远,虽然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过张扬,但是这二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实体法中的很多根本性的东西形成冲击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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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作为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的制度,有的称之为"死刑登记",有的名日:"缓决"。然而,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为考量,死缓制度相关条款却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原因在于死缓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重大瑕疵,相关条款还亟待我们来完善。本文探讨了死缓制度的前提条件逻辑性的匮缺与纠正,实质性条件内涵的模糊性与修正,以及死缓犯走向条件的科学性缺乏与补正。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它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和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也受到普遍好评。生歧义的弊端。从“死缓”制度的修改过程看,尽管现行刑法对各种后果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明确、具体,但事实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本文提出有必要对现行邢法第50条中的“故意犯罪”进行限制,并须明确规定死缓犯在死邢缓期执行期间既有重大
刑事和解制度发端于西方,被我国学者重视也有一段时日。笔者结合实践,参考国内外专家论著,对这一制度的概念、主体以及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谈几点浅见,供研究参考。
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但各地在探索与实践中,存在着对刑事和解内涵把握、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的认识差异,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进行合理界定。
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利益,消除传统刑罚体系的弊端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明确,外国刑法及其理论中的概念、规范、制度、原理都有其长久的社会文化背景,我们既不能随便以本国刑法的概念去套外国的东西,也不能把外国的东西生搬硬套到我国刑法中来”。因此,本文将立足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并无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明文规定,但是,与这一概念相近似的另一制度刑事和解已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且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在承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合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尝试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构建一个法制框架,旨在抛砖引玉,以期为该制度的法制化和增强其实践运用效果探路。
学界对刑事和解褒贬不一,有关人士甚至断言"刑事和解,让社会不再和谐"。但是,事实证明: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会促使诉讼和谐因素增加,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本文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本文以两则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入手,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是否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实践中,刑事和解泛化的现象,使得刑事和解与刑法的基本观念产生了严重冲突,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也是本文的重点。
刑事和解肇始于20世纪中叶的西方,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自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式,广为司法实务部门探索。在刑事和解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操作层面,多有褒扬之声,但也不乏质疑。本文着力探讨了现有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与刑法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争议和冲突,以及是否能够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进行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以后,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主持的,受害者与施害者双方进行协商,一般通过施害者对受害者给予赔偿,从而有效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本文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和中国的“和解”思想,并探讨了如何有效地在中国当下社会移植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