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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我国全国性单项协会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法人治理对于提高单项协会的能力建设和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助走访调查、问卷调查以及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结合当前深化改革的背景,从法人治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法人治理机制三个方面,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全国性单项协会法人治理能力建设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提升单项协会法人治理能力的对策。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为全国性单项协会优化内部治理提供借鉴。研究方法:1)走访调查法与篮球、拳击、马术等10家协会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目前协会基本情况及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先后三次参加了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协会负责人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及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修订等方面的座谈会。2)问卷调查法在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结合调研情况,并充分征求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情况下设计了问卷。以全国性单项协会为对象,于2018年8-12月发放问卷27份,回收17份,回收率62.96%。3)数理统计法通过访问体育总局业务指导的44家奥项协会官网(访问截止时间:2018年10月)获取了26家协会章程文本。结合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及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从章程内容"是否缺少上述规定所要求的必要内容"以及"是否与上述规定内容冲突"这两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结果:1.我国全国性单项协会法人治理现状。在法人治理制度方面,25%的协会自成立后从未修改过章程,部分协会的章程内容与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文件规定相冲突。近一半的协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17.85%的协会未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7.65%的协会未设立理事会。近三分之二的协会理事长为兼职。50%的协会秘书长为兼职。筹资、外事、会员及营销管理等部门的设立比例不足50%。超八成的协会未设置监事会或设立监事。在法人治理机制方面。绝大多数协会的决策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主席(理事长、会长)办公会"做出,近一半的协会决策由"日常工作小组"做出。18.75%的协会未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超四分之三的协会负责人未在协会取酬。各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缺乏统一标准。25%的协会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过培训。在监督机制方面,仅有37.5%的协会对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体育总局对协会管理的依据主要为2001年发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政府渠道。4家协会目前没有官网,12.8%的协会已一年以上未更新其官网内容。目前还未有协会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2.我国全国性单项协会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总结,未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治理制度体系。章程长期不更新,章程内容与规定不符,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会导致协会发展不规范。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部分协会的机构设置缺失,缺少必要的如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人员方面,一些关键岗位人员空缺或为兼职。未理顺清晰的法人治理机制。决策机制的职能划分不清晰。缺乏形式多样的激励手段。监督机制的运行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研究结论:提升全国性单项协会法人治理能力的对策:坚持法治理念,筑牢制度基础。单项协会应根据体育总局及民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严格按照流程,适时对章程内容进行调整。要完善主席办公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会员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本协会会员的各项行为,并不断完善与本协会相关的运动项目赛事等社会服务制度、收费标准以及外事工作的相关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明确部门权责。应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为主要内容的法人治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各种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次数,确保会员及理事充分行使其权利。科学确定理事会规模和结构。优化执行机构,建立秘书长专职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副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成立筹资、外事、会员、营销、国家队管理、科研保障或群众体育管理等专门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建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理顺治理关系,优化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决策机制,明确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为协会的主要决策机构,明确职权范围。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协会薪酬激励及培训激励等激励方式的作用,对协会负责人采取社会地位激励与声誉激励等激励方式,对工作人员采取物质激励(年薪、福利和津贴)以及精神激励(事业激励、荣誉激励、晋升激励)等方式。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明确监事会的权力和职责,优化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政府创造条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协会进行评估;体育总局应健全协会的政策法规,丰富并合理利用政府的监管方式;协会应积极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