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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而且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标志着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进程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角色。而在此背景下,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仍存在立法缺失、主体权责模糊、保障手段单一等问题。结合时代背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从从信息公开、法律和决策制定、监督举报、权益救济四个方面贯彻公众参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