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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条文已清楚表明:我国已经通过财产基本法的形式承认私法手段是水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但物权法对水资源用益物权缺乏概括性规定,作为水资源用益物权定性的取水权,因为需要按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解释和适用,导致其应该具备的安全价值大为减损。因此,我国立法应该进一步按照物权法确定的调整思路,来完善水资源之用益物权及其相关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