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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中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理论与实践中对此也存在许多不同看法和作法。希望借助物权法的出台,为获得统一认识提供制度依据的愿望恐怕一时也难以实现。然而,随着房地产建设和住房商品化的迅速发展,业主组织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建立的团体,在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方面的功能日益突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解决,是无法回避也不容拖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