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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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性精神病涉嫌治安问题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并不少见。本院自2000年1月—2007年3月的司法鉴定中被诊断为旅途性精神病的共62例,占同期鉴定的3.75%,现就其作案特点和临床表现及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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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3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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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性精神病涉嫌治安问题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并不少见。本院自2000年1月—2007年3月的司法鉴定中被诊断为旅途性精神病的共62例,占同期鉴定的3.75%,现就其作案特点和临床表现及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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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损伤鉴定在整个鉴定总数中所占的构成比例正逐步提高。在精神损伤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临床实践中,造成精神损伤的常见病因一是躯体损伤后即脑损伤后遗留的后遗精神症状,另一个就是社会心理应激因素所造成的应激相关障碍。前者又称为脑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后者被认为是非器质性的功能性精神障碍。本文试图对因脑器质性因素和非器质性因素造成的精神障碍的发生机制及精神损伤鉴定时的临床现象特征进行分析。
本文介绍了当前应激相关障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重温应激相关障碍的基本理论和诊断标准,并通过案例讨论其在司法鉴定的问题,以期统一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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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案例中,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多。关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准确地理解有关法律条文,有利于在鉴定实践中合理评定等级,本文对2002年1月~2007年6月在广东省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涉及女性精神障碍者被性侵害的案例进行回顾分析。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工作已被列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重要位置之一,特别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对女性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已引起各地重视。本文现将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的103例女性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介绍。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
性自
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
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嫌疑人有无精神异常,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需要医学要件及法学要件。医学要件需要确认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何种精神障碍。但直到目前为止,精神医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但对于精神障碍的病因仍不完全清楚,虽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诊断体系,但仍缺乏客观、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查,临床实践中对精神障碍的确切诊断还存在一定难度,原因在于精神障碍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自1989年公布10余年来,促进了我国精神科临床及教学、科研工作。同时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CCMD-2中对无精神病和诈精神病等判定标准,使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且增加了可比性。为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本文将10年来我院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的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介绍了复发旅途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以研究提示个别敏感病例,旅途性精神病有复发可能,因此第一次发病患者,再次旅行时应提前加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