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信息具有商品的属性,而无偿提供自己所掌控的商品必然缺乏积极性。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有多种方式,政府主导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共享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征集和应用方面的问题。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模式有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建设公共物品必然要有相适应的投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涉及征信人、被征信人、信息提供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通过完善信用立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赋予基础数据库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地位,并保护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