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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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提出加强环境健康规制机构的整合,推动环境健康规制工具的整合,加强风险沟通与公众参与。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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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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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提出加强环境健康规制机构的整合,推动环境健康规制工具的整合,加强风险沟通与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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