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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经过两年的试点和正式推行的三年,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公益领域发挥了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和不作为的检察监督职能。但是,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一定缺陷,即其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点,对于一些尚未发生但具有高度盖然性发生的损害,尤其是一些一旦发生将造成极大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侵害行为,存在权利救济上的空白。因此,在现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探索预防性的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对此空白的弥补,构建起对公共利益全方面、无漏洞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