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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司法隶属行政,审判合一。但是宋朝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却使司法模式出现审权与判权相分离的格局。宋朝地方司法中的分司体制促使司法权的细化与分立,法官责任制度也产生独特的时代特征:鞫司责任加重,谳司责任较轻,判司的责任与州级长官联系成一体。同时宋代实行的判决共同签署制度,又强调了州级司法官员的集体责任,从而加强了各司之间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