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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22岁,2017年11月18日因与人发生争执进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对方咬断左手中指.左手中指末节指节部分缺失,断端可见疤痕,测量右手中指末节指节长为2.6cm,左手中指末节指节长度为1.5cm.与健侧比较缺失42%.阅片:左手中指末节指骨部分缺如,与健侧比较缺失51%.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a)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c)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