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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律师队伍一直是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他们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文分析了律师职业行为与法律援助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和律师职业行为与法律援助行为转化的立法前提,研究了律师职业行为与法律援助行为转化的理性基础,和律师自愿合理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选择模式,并指出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予以合理的补充和完善,实现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激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吸引广大律师自愿投身到法律援助这一崇高的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