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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防排烟系统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合用前室作为人员疏散的第二安全地带更是至关重要。为此,《高规》试行中第7.1.2条明确规定:“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独立的防烟、排烟设施。”同时,第7.1.4条又指出:“采用机械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排烟量不宜小于14400米~3/时(合用前室不宜小于21600米~3/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