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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直接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有限的检测能力、作假手段的改进、不充分的信息以及消费者的心理恐慌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不确定的主要原因,这种不确定性在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又呈现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程度,食品安全立法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把握监管的力度,并相应处理好监管体制不协调、召回条件不合理、风险警示规则不完备和强制封存规则不完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