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缺陷产品自伤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替换成本、利润损失以及责任损失等,本质上属于合同债权的内容。合同法与侵权法各自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与功能,因缺陷产品自伤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应给予合同法优先地位,而不能完全参照对财产所有权侵害的理论,将其纳入产品责任制度的赔偿范围,否则势必混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使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及违约责任规则确立的风险分配机制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