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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不断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随着刑事诉讼的进展,人们对被认识事物的了解不断加深.我国死刑案件的管辖与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死刑案件的证明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有一些区别.在侦查期间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可能被判死刑、有证据证明该犯罪是被告人所为;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在以上证据的基础上证明被告人有被定罪和被判死刑的可能;而法院判决死刑的证明必须十分严格,不仅需要对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无疑,而且对死刑量刑也要证据确实充分无疑.并提出了转变命案立破的执法理念,确保命案质量的证据规则,强化命案证据的综合认定,确立命案工作的协调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