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与方法选择——以新《车船税暂行条例》为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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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条例”为实证,阐明行政征收立法应以正义之价值目标为追求和以法治进行规制的方法选择。前者,税负公平表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以及不同利益群体问成本的合理分担,其目的在于完成以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后者,作为法制的产物,工具主义的新“条例”有着先天的合宪性缺陷,故“立法主导”是体现法治进步的必然,而非“行政主导”并不排斥非笼统授权下的行政立法。本文之思考在于以宪政精神的视角修正权力的配置体系,明正立法主体,制衡政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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