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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与社会分权为核心的居民自治改革实践为明线,围绕着社区去行政化改革和社区多元化治理结构转型的经验悖论为问题意识,基于全国多个城市的田野调查与运用以个案为基础的机制分析方法,重新去理解嵌入我国城市系统末梢的社区治理的性质、逻辑与机制。主流援引的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关系范式以及多中心合作治理理论,无法有效指导我国社区治理现代化改革。本研究将从我国本土化的“中央-地方-民众”三层互动关系的视角,在对居民自治“袪魅化”理解的基础上,揭示我国城市公共秩序的生产原理与机制,进而去把握作为嵌入城市系统末梢的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方向。在国家与社会分权的指导思想下,我国自社区建设运动推行以来,历经四轮以居民自治为目标的社区去行政化改革。但是实践中却陷入“社区去行政化-多元化治理改革”→“居委会边缘化-社区治理碎片化”→“居委会再度行政化-社区治理一元化”的怪圈,其中以“深圳模式”为典型代表。在政府职能社区化具有强大的内生需求压力下,居民自治改革陷入了内卷化困境。当下城市多样化的居住形态主要有村改居社区、保障房社区和商品房社区,根据城市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与现代财政平衡原理,本研究进一步将之再分类为名义社区与实质社区,其中商品房社区和保障房社区属于本文要研究的城市实质社区,村改居社区属于名义社区。名义社区与实质社区的混淆,导致以“深圳模式”为代表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错位。在开放性的经济结构下,城市实质社区由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分离而成为一个纯地域性社区。由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社区关系共同构成了居民个人的社会资本总量,不同居民的社会资本总量和社会资本构成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其对社区邻里交往与社区参与的内生动力强弱。社区参与呈现出“去精英化”、“老年化”以及“浅交往”式公共关系建构等特征,那么城市社区既不是完全“互不相关的邻里”,也无法培育为作为居民自治社会基础的以地域、关系、规范与认同为核心要素的共同体,这就需要重新定位社区建设的目标与社会基础。遵循社区公共事务“功能分类-组织分离-权力结构变革”的社区多元化治理路径的“失败”,需要去重新审视“行政、服务、自治”三分法背后的理论假设与改革谬误。在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属性特征以及社区权威的生成机制分析基础上,本研究基于公共品溢出范围与垄断性两个维度,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分类体系进行重构,进而提出在纯粹的行政、市场与自治机制之外,我国存在独特的以社区两委组织为核心的半行政-半自治机制。在对社区邻里关系性质与社区公共事务属性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以社区两委组织为核心的通才型治理,相较于社区多元化治理结构下的专才型治理模式更为简约高效灵活而富有弹性与回应性。从“条条”、“块块”、“国家”三个维度去分析,研究发现政府职能社区化具有实践合理性,但这不必然导致社区居委会的行政与自治职能相互排斥与冲突。因为我国社区治理实践形成的是行政-半行政半自治-自治机制相衔接的链式治理结构,而非多元网式治理结构。而社区链式治理结构根源于我国城市多层级核心政治体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治理机制,与网式治理结构根源于美国大都市地区多中心政治体制与准市场竞争交易和合作治理机制形成两套不同的城市公共秩序原理。与美国大都市地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相比,我国大城市社会“统分结合”的双层治理模式,供给城市公共服务的经济效率并不低,而同时却有助于解决城市地区内的公平与正义等社会效率难题的体制性优势。随着大城市中心城区逐渐从城市开发向城市管理阶段过渡,城市社会也由简单社会向复杂社会转变,大量“法治剩余”事务的涌现,以及城市经济职能向上移,而城市管理与服务职能向下移,中央、地方与民众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大城市地区纵向政府之间的权责配置以及社会治理机制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与改革。当下我国社区治理现代化改革方向的重点不在于以政府与社会分权为基础的社区去行政化改革,而在于建设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行政-半行政半自治-自治机制之间的制度化支持与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