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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工业革命,使人类社会对能源资源的利用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能源问题便开始成为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随着“走出去”的战略不断得到深入发展,我国的能源投资活动日趋频繁,海外能源投资活动的范围与规模屡创新高。在海外能源投资活动中,因投资开发等行为引起的争端——海外能源投资争端是投资者和被投资东道国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这关系着当争端产生后,投资活动能否继续开展的问题,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损后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在海外能源投资争端发生后考察投资者可以援引哪些具体的程序及法律,并了解各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优劣,为海外能源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文章包括四大部分。首先,在海外能源投资争端的概况部分对海外能源投资的具体类型以及争端产生的具体成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争端类别上来自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东道国及其本地居民之间产生的各类型争端,在争端成因上包括了因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引起的各类争端;在争端的特征上,研究得出海外能源投资争端具有风险多样、环境风险逐步增大、市场准入面临挑战等特征,在法律关系上,争端涉及的关系牵涉多个方面且相当复杂,法律关系的性质上也囊括了行政、民事、商事等多种不同情况。通过研究发现,海外能源投资活动引起的争端时,投资者可选用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了协商、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以及外交保护,在这四种争端处理机制中,通过比较发现,仲裁以其高效率性和秘密性等特征广受欢迎,大部分的投资争端都选择以仲裁方式进行解决。在包括ICSID、SCC等争端解决机制中,ICSID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专门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有关争端,其收案量超过了其他国际仲裁。因而,文章选择了以ICSID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为代表,分析其在解决海外能源投资争端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海外能源投资争端的实践领域,选择ICSID用于解决争端,主要在管辖权、适格投资者、透明度以及裁决不一致等问题上存在不足,在管辖权方面,因没有法律的完整定义,且大部分的双边投资协定也未能很好的涵盖,使仲裁庭在此问题上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在投资者的定义上,因未能详尽可能出现的情况,在界定是否为适格投资者的问题上存在不小的障碍;在透明度问题上,因仲裁制度本身的私密性,透明度规则无法很好的适用其中,给投资者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法庭之友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其中;在裁决不一致的危机上,因缺乏上诉等救济制度,现有救济制度又无法很好的纠错,导致海外能源投资者在仲裁裁决出现不一致时,仲裁的权威遭到一定程度的质疑。通过研究以ICSID为代表的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发现在海外能源投资活动中,投资者面临各类风险时,如何有效抗拒争端带来的各种风险关系多方利益。在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者的保护上,应坚持系统性原则、动态化原则,综合分析目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通过完善管辖权确认制度、引入透明度规则和上诉纠错机制等方面进行努力,以最终达到维护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者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