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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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于某岛屿应被认定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还是零效力,需要借助国际判例或国家实践,并结合岛屿的具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主权归属、当事国的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得出。钓鱼岛因其面积小、无人居住且没有开采价值、中界岛等因素,参考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来分析,其在中日东海划界中至多能享有12海里的领海区域或者直接赋予其零效力。
  [关键词]钓鱼岛;中日东海划界;效力问题
  一、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
  1、岛屿享有完全效力
  赋予岛屿全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岛礁具有与陆地完全相同的效力,作为划界基点,可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海洋区域权益。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位于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沿岸岛屿,通常且与该国的大陆相连接或在大陆附近,构成了本国大陆海岸的一部分,则该岛屿在划定海洋界限时,被用作划界基点,赋予其全效力。1973 年丹麦与加拿大大陆架划分的协定中,就将位于领海之内的岛屿作为划界的基点,赋予其全效力。2、对于某些领海范围之外但地理位置较为重要或拥有较多人口,陆地面积较大的岛屿,有时也会赋予其全效力。如在英挪大陆架划界中,舍得兰群岛因地理位置优越、面积较大且人口众多而被赋予全效力。3、对于划界双方所拥有的在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各方面相似或相当的岛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通常在划界区域内,赋予彼此的岛屿具有完全效力。挪威、英国、芬兰和丹麦之间在60 年代确定北海大陆架疆界时,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给予对方涉案岛屿以完全效力。
  2、岛屿享有部分效力
  部分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法律效力既不被完全忽略也不被完全承认,而是依照全效力的标准,缩减其某些方面的效力。即不以岛屿作为起算海岸线,但允许其享有适当的海域。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中间线附近岛屿,位于海岸相向国家间的临时中间线附近的岛屿,其中包括虽然位于中间线12海里范围之外且靠近本国海岸,但不构成本国海岸结构的一部分的岛屿。在以等距离中间线为划界方法来划定海洋边界的实践中,为了不影响划界协议的进行,通常赋予较低程度的部分效力。1984年美加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就判决加拿大的新斯科舍半岛外的海豹岛和泥岛以半效力,以求划界的公平。2、远洋岛屿的飞地化处理。远洋岛屿,又称错位岛,位于海岸相向国家间临时中间线12海里范围之外,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岸附近靠近对方海岸的岛屿。奥康奈尔称这类岛屿是“位于中间线错误一边的岛屿”,并认为这类岛屿不应该被剥夺享有适当海域的权利。飞地化处理,即在他国海域内,虽不把它们作为划界的基点,但围绕该岛屿给予其一定范围的海域。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关于海峡列岛的处理是以飞地方式处理岛屿的经典案例。
  3、岛屿享有零效力
  赋予岛屿零效力,是指岛屿在划界时不予考虑,不作为划界基点,视同岛屿不存在。在实践中,划界双方基于国家的利益、战略目标以及在海洋划界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虑,或者是对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小岛、或者面积比较小的岛屿在划界时完全不考虑,可能会赋予某些岛屿零效力。岛屿具有零效力的两种类型如下:1、主权归属不明的岛屿,如果当事国之间不愿意解决岛屿主权归属问题,那么争议岛屿只能被赋予零效力。为了解决海洋划界问题以及当事国的相关利益,该岛屿只能被视为不存在。如由于位于波斯湾的的阿拉木萨岛存在主权争议,1974年伊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划界时均不同意以阿布穆萨岛为划界基点,因此双方在波斯湾大陆架划界协定中,赋予该小岛零效力。2、某些主权归属虽然明确的岛屿,但由于一些其他主客观因素,如小岛无人居住或者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战略位置不太重要的岛屿。划界双方基于国家的利益、战略目标以及在海洋划界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虑,通常情况下将此类岛做零效力处理。
  二、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
  钓鱼岛由五个小岛和三个岩礁组成,除钓鱼屿(4.319平方公里)和黄尾屿(1.08平方公里)面积较大以外,其他小岛或岩礁的面积都在一平方公里以下,总面积约在6.3至6.5平方公里。五个小岛和三个岩礁均无人居住,只有钓鱼屿、黄尾屿和南小岛上有植物,且除钓鱼屿之外,其他各岛均无淡水,没有多少开采价值。从钓鱼岛的地理位置看,钓鱼岛位于台湾的东北、冲绳的西南,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若以中日两国领土、包括无人小岛来计算,则其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和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海里左右。因此,它几乎在中日两国的中间,是典型的“中界岛”。
  此处结合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且没有开采价值、中界岛等因素,通过上述岛屿的效力类型及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来分析其在中日东海划界中应具有的作用:第一、钓鱼岛是中界岛,距离我国最近的领土彭佳屿也有90海里,不属于位于一国领海之内,靠近本土大陆的赋予全部效力岛屿的情形。第二、钓鱼岛位于中日之间的中间线附近,而且日本方面也没有一处在地理位置、面积、自然条件等方面均与钓鱼岛相类似的岛屿,因此钓鱼岛也不属于对于在划界双方各自的划界区域内各有一处岛屿或 岛群,它们彼此在各方面的条件都相似,双方互相都给予这些岛屿以全效力的情景。第三、钓鱼岛的综合情况也不可同语于一些岛屿基于其人口多、面积大、位置重要等因素被赋予全效力的实践。第四、当岛屿位于两 国大陆海岸的中间线上或在中间线的附近,在划定中间线时,不以这些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一般都是根据这些岛屿的面积、人口、地理位置及其重要程度,很少把它们作为划界的基点一般为其划定适当海域。还有一些岛屿因面积很小、无人居住、或者远离本土大陆、地位不重要,或者是主权有争议而在大陆架划界中获得了零效力。如果单纯从钓鱼岛的特征出发,在其主权归属中国的前提下,具有“中界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且无开采价值、主权有争议”等特点,其在划界中最多只应享有属于自己的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或者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直接视为其不存在。
  作者简介
  张燕,女,山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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