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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与劳动意议高涨等因素的影响下,为因应市场环境的变迁,企业普遍采用的因应方法之一就是所谓「劳动弹性」(Labor flexibility)的策略与措施。然而,相对于企业或甚至政府机关「劳动弹性」策略与措施的采用与实施,青年失业、非典型工作和劳务委外和待问题与现象应运而生,进而产生劳工渴望「安全」 (Security)的需求。据此,世界各国无不在调整既有的政策,企图达到「弹性安全」 (Flexicurity)的目的。导入「弹性」手段与方法有三种,包括法律规范、劳资协商与个别聘雇契约;(Ozaki 1999)相对而言,营造「安全」环境的方法也至少有三种,也就是法律规范、劳资协商与个别聘雇契约待三项。 「弹性安全」原本就必须同时仰赖集体与个别劳资关系的制度与规则来加以维系,在工会法待三法的实施之後,希望集体劳资关系制度能成为落实「弹性安全」的重要基础。否则,在集体劳资关系制度无法发挥功能的情况下,「弹性安全」势必要仰赖个别劳资关系规则与政府法令来加以落实。然而,其结果是否真正能符合「弹性」与「安全」兼顾的期望,不无疑问。当然,在集体劳资关系制度能够发挥功能的情况下,或许个别劳资关系规则和政府法令的角色与功能可以逐渐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以期让集体劳资关系制度能有更大发挥与运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