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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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同属行政诉讼的关键制度,但我国学理却惯于对两者分别予以观察,有关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实践同样分头进行,并无关联.与此相对,德国法中严格的诉讼权能与高密度的司法审查,却体现出行政诉讼制度间的相互配合与密切衔接.两国的差异一方面源于在制度建构中,行政诉讼是否首先被作为由诸多环节共同构成、紧密关联、配合作用的整体来对待;另一方面则源于作为制度建构基础的行政诉讼学理,是否强调对逻辑一致的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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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同属行政诉讼的关键制度,但我国学理却惯于对两者分别予以观察,有关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实践同样分头进行,并无关联.与此相对,德国法中严格的诉讼权能与高密度的司法审查,却体现出行政诉讼制度间的相互配合与密切衔接.两国的差异一方面源于在制度建构中,行政诉讼是否首先被作为由诸多环节共同构成、紧密关联、配合作用的整体来对待;另一方面则源于作为制度建构基础的行政诉讼学理,是否强调对逻辑一致的周密考虑和整体完整的反复锤炼.而本文的写作正是从诉讼制度的整体构成与系统作用角度出发,通过对照德国与中国在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两方面的不同处理,以及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尝试跳脱出以往对行政诉讼制度予以片断认识和分隔理解的视野窠臼,从整体上观察和把握不同国家行政诉讼的概观风貌;另一方面则希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学理讨论和制度实践中,同样导入对逻辑一致和整体完整的思考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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