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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面向未来打造新的首都经济圈、推进区域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是探索完善城市群布局和形态、为优化开发区域发展提供示范和样板的需要,是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是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的需要。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依法推进。缺少法制保障,难以形成三地的协调一致,难以规范协同发展的各种措施,难以将国家战略进行有序化实施。因此,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定位与法制比较对于这项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基础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