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