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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我国今后五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了宏伟的蓝图,把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向了现实化,其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胡锦涛同志的总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个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那么,什么样的规则与制度才能成为正确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才能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呢?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就应当完善法院调解原则。其理由是:一方面,更符合中国的和文化、少讼观念的传统,使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更能发挥定纷止争的特殊优势,另一方面,在法理上,它成为民事诉讼对话机制的典范,而在实践中,可促进社会诚信与良知的建立。本文从调解的渊源、继续确立法院调解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完善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完善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