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和民法典功能--民法典分解现象和中国民事立法模式

来源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nrychan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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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经济活动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历史的力量,由在社会产生的实践和交易活动中,以非理性和零散的方式,通过长期习惯形成约定俗成的规则.用Holmes的经典名言表述,就是"The life of law lies in experience,rather than logic"!(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习惯是法律规则产生的最原始的动力,它是初始性地创造有共同文化特性的人群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规则,而且自始至终,潜移默化影响这群人的经济活动的特性.F.李斯特,W.罗雪尔等为代表的经济历史学派,模仿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的法学研究方法,推崇历史在经济活动中的决定性力量.总之,中国的立法者应当时刻同时认识到历史、经济主体自由意志和政府干预的重要性。从中国法历史发展的轨迹和现实状况来看,历史习惯(表现为各类非成文化的潜规则)和政府干预(表现为种类繁多的行政法、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无时无刻不主导着今天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历史和政府干预的力量过于强大,而经济主体的自由意志长期的不到有效的法律认可和保护,个人的经济创造性和经济性得不得有效和充分的发挥。种类繁多而且不断变化的行政法、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造成经济行为可依据的法律规则碎片化,缺乏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有鉴于此,立法者需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迫切加强对个体自由意志的保护,认可自发形成的经济活动规则,并通过颁布民事特别法,把现行经济活动中由习惯来调整的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使得他们不断被成文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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