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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议经过六年多的谈判,目前已进入最后协商阶段,双方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众多差异是协议构建的重要障碍,其中一个明显的差异体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上。相对欧盟赋予地理标志的绝对、客观保护,我国建立在混淆原则基础上的相对、主观保护并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我国应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地理标志谈判中的立场,促进双边协议的构建,更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在国内和国外市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