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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规范理论是一直未受到应有重视的一种理论传统,它被承认为国际关系中一个研究领域仅是近些年来的事情。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理论在长时期内都没有得到崇尚实证主义的美国国际关系学界的重视,迄今为止多数规范理论家及其作品都出现在推崇传统研究方法的英国。而且,即使在英国学派内部,对于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以及约翰·文森特等主要学者来说,规范因素往往是作为其核心概念——国际社会——的一种解释基础与背景出现的,对于规范理论自身的探讨较少,算不上典型的规范理论家。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理论学者,像较早的克里斯·布朗以及新起的莫莉·科奇兰在英国学派内部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后进的中国国际关系学界,不了解规范理论也就毫不奇怪了。在笔者看来,规范理论的这种边缘地位是很不正常的。本文拟对规范理论作一个粗线条式的介绍,重点就相关的批评意见进行分析,希望能借此对规范理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地位与价值作一个评估,给它一个适当的“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