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救助对象与额度的现行规制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多次提出要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但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为贯彻中央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其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各种执行救助方案,模式多样,内容、标准不一,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反思.无论采取何种救助模式,执行救助对象及额度均为执行救助制度之核心内容。
本文认为对执行救助进行性质界定应该从其理论基础及其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关系两方面着手进行。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决不能孤立来谈。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司法救助目的为保障低收入者能够打得起官司,主要内容是诉讼费减免以及法律援助。而执行救助是对案件未能执结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其制度建设目的不同.所以不能将执行救助认定为司法救助,也不能将其简单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此外,根据对执行救助理论分析,刑事案件、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并不受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及额度限制,超越了社会救助范畴。但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案件的救助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为限度,仍属于社会救助。合同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救助均为社会救助,执行救助仅限于刑事、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而且是全额救助,对申请人无经济条件限制,所以称之为“执行补偿”更为恰当。
建议目前对执行救助对象与额度做如下规制:
救助案件性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伤亡案件;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救助的案件,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国公民,对外国人按对等原则适用。
申请救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救助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救助案件被执行人条件: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执结或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救助内容:对不符合执行救助案件性质而需要社会救助案件: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未纳入低保的,由案件执行法院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救助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意见书,协助其纳入低保;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建议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代缴,民政部门未代缴的,由申请人申请,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障。
对符合执行救助范围案件: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未纳入低保的,由案件执行法院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救助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意见书,协助其纳入低保;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建议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代缴,民政部门未代缴的,由申请人申请,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对通过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特别是遭遇大病、大灾的申请人,经申请,执行救助基金进行救助。
救助额度:执行救助资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和医疗救助金。其中基本生活救助金参照被救助人生活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低保标准;医疗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基金额及需救助案件额按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