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粉碎性骨折被错鉴骨折不愈合1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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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鉴定机构在对伤者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的鉴定,认定为骨折不愈合,未严格按照临床X线片显示骨不愈合标准进行甄别,仅以“右胫骨断端未见明显骨痴生长,骨折块移位及骨折线明显”过早的判定了损伤的结果,属骨不愈合程度。但综合X线片检查,与骨折不愈合X线片显示要求,目前状况与标准仍有较大差距,。从骨折愈合的时间性,还需再度延长治疗时间后,依据临床X线片检查显示来明确。12个月后复查X线片属延迟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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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王某神清、合作。左手腕检见一条瘢痕长为11.5cm,左腕部至左手掌心检见一条长为10.4cm手术瘢痕。左手尺侧感觉丧失。左手中指、环指、小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握物。左手食指运动时乏力。阅X片示:左钩骨、头状骨骨折。本例多处损伤,涉及多个条款的适用,需慎重适用,临床检验时应认真仔细,逐条鉴别适用标准,对神经损伤的检查应以二次以上为宜,且二次检查为不同的医院,防止因干扰因素导致判断失误,在做技
膝关节损伤所致单纯髌骨脱位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较少见,且容易引起争议.本文简述髌骨脱位损伤程度鉴定1例,供同仁参考。
邵某因邻里纠纷与朱某发生冲突,争吵中朱某将邵某摔倒在地并将邵某压在身下,后邵某自称右足被朱某的妻子踢了一脚,右足疼痛难忍去医院就诊,临床诊断邵某为右侧第2、3、4跖骨基底部及骰骨骨折,在本市某单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由于该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及其妻子否认将邵某右足踢伤,并认为邵某右足骨折为自伤所致,现需对邵某右足伤势成因进行鉴定.
本例伤者的损伤机理就是由于机动车追尾,造成伤者挥鞭样损伤,加之伤者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椎管本身空间狭窄,造成脊髓受压迫损伤,引起伤者三肢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本例小轿车车速不块,损伤过程符合轻微损伤引起严重脊髓损伤,伤病作用相当,故应降级鉴定为轻伤一级。
胫骨平台骨折可由间接爆力或直接暴力引起,法医工作实践中多因高坠或交通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证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5.9.4f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5.9.21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构成重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是一种严重骨盆部外伤,骨盆环受到严重破坏并畸形,多由直接暴力挤压骨盆所致,多见于交通事故、塌方、高处坠落伤,常合并广泛的软组织伤、盆内脏器伤,以及其他复合损伤.在法医学中,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指骨盆的前环与后环联合损伤并发生移位,使骨盆的稳定性遭受破坏,常伴有盆腔组织损伤。另外,在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时,还应注意由于骨盆骨折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如创伤性休克、感染、腹膜后血肿、后尿
手功能的评定一直是法医学鉴定中疑难问题之一,集中体现在客观性及精确性方面.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关于手功能损伤中评定规定的尚不全面,对于某些损伤后关节受限中关节的测量与评定没有涉及到: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检验方法.鉴于以上问题,笔者通过平时工作实践,对手功能评定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对解决的方案与各位同行分享.
王某某损伤当时只陈述头部及肘部受伤,没有陈述手部受伤。视频截图固定的部位是头额顶部,没有针对手部。依据损伤当时相关资料分析,能反映出左手活动情形:从左手持握手机的状态学分析,左手中指长度没有缩短畸形;左手中指、拇指、食指、环指均未见肿胀、出血,手指屈伸活动自如、持握功能无障碍。说明损伤当时左手中指形态及活动功能正常。其左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并向掌侧成角畸形,分析推定为造作伤。此造作伤为单一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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