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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特别是诊断证明是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笔者认为法医对与病历材料的客观性审查必须认真全面、仔细,如果医务人员与受伤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如亲属、朋友等),其出具的病历往往难以客观反映伤者的伤情。因此,对当事人与医务人员有亲友或其他特殊关系的,法医对提供的病历和有关材料应从严审查。如果发现提供虚假的病历材料,要通过委托单位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进而为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客观公正地进行检验鉴定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