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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法治与有限政府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政府权力滥用的有效防范和对公民权利不受任意侵犯的切实保障,而且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建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将面临由于制度不确定所带来的制度风险,理性的经济人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必然会进行非市场竞争,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全社会非生产性成本的增加。同时,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自利性的公共组织,自利性将会导致政府职能的扭曲和普遍的低效率倾向,造成对社会不正当的干预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法治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现代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共同建基于法治之上,同时,两者又具有内在的联系。市场经济现代转型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一个有限政府的建立。因此,我国能否实现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关键也在于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基本制度安排是权力监督,表现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一旦政府的权力逾越了法律所勘定的界线,社会和公民有权力予以遏制和纠正。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在本质上是两种力量的较量,社会和公民有没有力量遏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又取决于民主政治的发达程度。民主具有监督的功能,发达的民主政治才会构建有效的监督制度,进而才能建立法治与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所内含的监督精神必然带来责任政府的建立,政府的失职渎职会受到有效地追究。有限政府建基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公共性必然会对政府的公共性产生深刻的影响并通过法治的途径得到巩固,因此有限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能够维护社会的公正。同时,有限政府又是有效政府,法治与有限政府不仅能减少政府的失误所带来的损害,而且能提升政府的能力,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职能适度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政府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基于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估制度是有限政府重要的内生动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