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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被称为法氏范例的思想实验,法兰克福否定了抵牾论者坚持的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而这意味着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法兰克福的论证对抵牾论者造成了巨大的挑战。魏德克以及其他的抵牾论者发展出一种主要的反驳策略,但由于未能切中肯綮,这种反驳策略实际是不成功的。在对法氏范例所做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区分了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与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
法氏范例实际上只涉及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而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涉及的却是本体论上的可能性。由于未能做出这样的区分,法兰克福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将由法氏范例得出的结论看作是对本体论层次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否定。因此本文认为法兰克福并未能否定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同样的,法兰克福也不能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