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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已经进入到一个历史性的风险高度累积的社会发展阶段,2008年中国发生的数次大型自然灾害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额损失。面对这样的损失现状,理应发挥损失补偿功能的中国保险业是否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就成为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本文依托cummins,Doherty和Anita(2002)的保险赔付能力度量模型,引入中国1998—2007年保险业经营数据,对2007年末时点上中国国内39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全行业的赔付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800亿到2000亿的巨灾损失给定区间内,中国财产保险业的赔付能力介于57.7%到87.7%之间,巨灾损失幅度越大,财产保险业赔付能力的缺口越大,而且增长速度大于损失幅度增长速度。本文认为,造成这种赔付能力短缺的主要原因在于全行业资本与盈余的低水平,以及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
本文依托cummins,Doherty和Anita(2002)的保险赔付能力度量模型,引入中国1998—2007年保险业经营数据,对2007年末时点上中国国内39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全行业的赔付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800亿到2000亿的巨灾损失给定区间内,中国财产保险业的赔付能力介于57.7%到87.7%之间,巨灾损失幅度越大,财产保险业赔付能力的缺口越大,而且增长速度大于损失幅度增长速度。本文认为,造成这种赔付能力短缺的主要原因在于全行业资本与盈余的低水平,以及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