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胎儿宫内死亡的伤残评定2例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d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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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宫内死胎因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无对应伤残条款,司法鉴定甚至审判工作带来了不便。考虑到伤者机体和精神上双重严重创伤,同时兼顾司法鉴定白科学公正性,认为胎儿宫内死亡后不同的手术方式将导致不同的损伤后果,在进行伤残评定叫影区别对待:案例甲女胎儿宫内死亡,以引产方式取出,对孕产妇盆腔脏器损伤相对较小,也较容易康复,不应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胎儿部分的赔偿可以协商处理。案例乙女胎儿宫内死亡行剖且探查术、剖宫取胎术,该手术方式对孕产妇盆腔脏器等机体损伤较大,创伤修复愈合时间相对较七等,可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比照4.10.7.e条之规定(子宫破裂修补),评定为拾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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